国家对传销的严打真是报负面或宏观调控吗?当然不是!人们通常无法理解打击传销的复杂性和艰巨性,把打击传销想得过于简单。打击传销难在哪里?一是抓捕传销头目难。头目往往躲在幕后,身居异地遥控指挥,难以抓获;二是调查取证难。要抓捕头目必然需要证据,所有物证已被头目没收,而传销人员都被洗脑,不愿意指认头目,造成取证十分困难,对于新型的互联网传销,搜集证据更是难上加难;三是经费投入难。查处一起传销案件既要侦查又要遣返,需要大量经费作保障,如果没有专门的经费,只能采用驱散、赶走的简单办法,这样既不能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,也不能有效打击传销。

2010年5月7日颁布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,涉嫌组织、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,对组织者、领导者,应予立案追诉。我们知道,传销组织中即使B级别网下也未必有30人,也就是说,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是大B和A级别。
传销组织少则几十人,多则几百人,绝大多数都是底层人员,法律上对他们不做处理。这些传销人员如果滞留某地,很可能给当地治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又由于他们来自全国各地,由于人力和经费所限,执法人员不可能把他们一个一个送回家。由此可见,对于执法人员来说,抓捕低层传销人员是一件简单的事,将其遣返则是一道难题。如果要确保每个传销人员都被遣返回原籍,遣返将是一个工作量庞大而且耗资巨大的工程。执法人员对低层传销人员的处理办法是:先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,让他们认识到这是传销,做传销违法,然后让他们回家。受到说服教育后,如果传销人员能醒悟,会买票回家,如果他们仍然执迷不悟,执法人员会把他们送回家或通知其家人来领人。事实上,大部分深受洗脑毒害的传销人员很难在短时间教导之下醒悟,当他们被送上车或带回家之后,大多数又返回来继续从事,所以遣送的效果并不好。常常出现遣了又返,返了再遣,传销组织屡禁不止的局面。这样的遣返进行多次以后,执法人员已经麻木,他们知道传销人员被遣返后还会回来,而狡猾的传销头目神出鬼没,很难抓获,又由于传销人员交钱时没有发票等凭证,执法部门很难对高层的犯罪行为进行取证,其办案热情也随之低落,甚至出现对传销活动睁只眼闭只眼的情况。在人力、经费不足的情况下,有些执法人员在取缔传销组织时,为了减少麻烦,统统抓起来教育一番,任由他们去留,这的确是执法人员的无奈之举。
长期与执法人员过招的传销头目抓住了执法人员的“把柄”,拿打击说事,将之歪曲成“走形式,做样子”,对行业进行宏观调控,以保证行业健康发展,另外给老百姓一个说法,让胆小的人不敢加入,以此欺骗传销人员,让他们相信这是不犯法、国家暗中支持的行业,而经历过打击的传销人员看到执法人员确实像在敷衍了事,对“报负面”或“宏观调控”这一说法更加深信不疑。
这就是“负面”或“宏观调控”的真相!